课程回顾 | 公司治理与一般管理结构

9月14日下午刘通博士的创业辅导课如期开讲,这期的主题是公司治理与一般管理。

    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是现代企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它们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公司治理主要考察的是构成企业的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责权利的划分,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实现相互的制衡,它是企业创造财富的基础和保障;公司管理则是在既定的治理模式下,管理者为实现企业的目标而采取的行动,它是财富创造的源泉和动力。治理与管理相互影响、相互制约,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两者需适时调整,以达到新的平衡。

    企业治理

    为维护以股东为核心的权益主体的利益,对企业的权力制衡关系和决策系统所作出的制度安排。

    利益机智

    什么样的企业制度能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确保投资者能获得合理的回报。

    决策机制

    如何架构企业内部的领导体系,防止企业因领导层(总裁,董事会)的管理能力、思想方式与环境要求错位而引起的决策失误,确保企业关键人事安排和重大决策正确有效。

结构模式

    主要讲常见的三种结构模式:单层模式【英美模式】,双层模式【日德模式】,我国实行的单双混合结构模式。

一、英美模式

    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是通过公司的基本章程来限定公司不同机构的权利并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的。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框架,但在具体设置和权利分配上却存在着差别。

    单层董事会 : 在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这种单层董事会结构最为典型,这种董事会结构的实质在于所有董事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对于企业的绩效必须承担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假定,在首席执行官或管理董事领导下的“执行董事”应负责对企业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批准和执行这些战略,同时“独立”非执行董事也要通过制定政策、承担义务,同时讨论执行董事的工作和绩效,并提出建设性的批评意见,来为公司创造价值。因此独立董事对这种单层结构的董事会的绩效和协调一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够使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但这种董事会结构也有明显的缺陷,就是过于依赖于“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真正独立性。也就是说,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这两类董事的甄选、能力培训、评价和解雇等都是特别重要的问题,董事的绩效标准需要得到所有董事的同意,系统也必须由所有董事来建立,然后由董事长负责维护。

    在董事会层面上,培训执行董事具有相对独立的思想是十分困难的,但也并非不可能。然而,我在世界各国见过的董事会模式中,单层董事会结构最有可能具备自找纠止、解决董事四项困境、保持企业生态平衡的能力。我预测目前在德国、法国甚至在日本关于董事会的讨论中,最后很有可能都趋向于这种单层的董事会模式。

二、德日模式

    双层董事会或参议院式董事会  这类董事会在德国、荷兰、印度尼西亚和法国等国家比较常见,欧盟已经提议把这类董事会作为欧盟各国董事会的通用模式。在这类董事会结构中,“高层”董事会处理政策和战略问题,而低层董事会则代表公司的不同利益。监事会就是负责在中长期内把董事会的战略意图传达给执行董事会,以及从执行董事会获得公司业绩数据,了解政策和战略的实施清况。尽管在理论来说,双层董事会或参议院式董事会结均比较稳固,但难准做到像预期的那样好,尤其是在德国和法国,董事会承受的压力很大,因为:第一,如果每个“独立”董事实际上是彼此利益相关的股东和银行或工会的代表,那么监事会的公正性就很容易受到损害;第二,这两类董事会很容易演变成区域性或全国性的政党政治,他们会为各自代表的利益集团发生冲突,双方的主要注意力都没有放在他们对特定组织的受托职责,以及组织的微观政治层面上。这样就有可能出现一类董事排挤另一类董事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两类董事为了争权夺利就会忽视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努力。

    除了“代表”各自的利益集团之外,采用这种双层董事会还存在政治和商业原因。在一些欧洲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北欧国家,这种董事会结构是为了加强双层股票投票的概念。这此欧盟国家在努力改革跨国收购法案的过程中,极力保留其他国家眼中的对投票权的不公平限制条件,因为是它赋予了“第一层”股东这种强大的优势。

    双层董事会又可以分为纵向双会制和平行双会制。

    纵向双会制:监督功能和管理功能分设。监督董事会或者说“上层”,由股东选举产生,全部是非执行人员,一般主要关注于督导公司管理层。“下层”或者说管理董事会,由执行人员组成,由上层的监督董事会选聘。该模式可以在欧洲大陆国家找到,如德国和荷兰。在德国,资金提供者代表如银行,和劳工代表在监督董事会中拥有席位。法国公司分为两种模式,大型公司多采用纵向双会制,中小型公司多采用单层董事会制。纵向双会制的一个关键特征是上层的监督董事会拥有任命和撤换下层的管理董事会成员的权力,这使其与独立董事日益增多的单层董事会制之间在功能上是明显趋同的。

    平行双会制:监督功能和管理功能分设。“董事会”主要执行管理功能,同时负有对经理层的监控职能,与董事会地位平行的监事会没有管理功能,只是执行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监督的功能。虽然这种平行双会制和上面的纵向双会制都可以归为双会制,但是二者之间有着本质性的不同。这里的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均由股东选举产生,地位平等,谁也不能撤换谁。中国和中国台湾省都属于这种类型。

    日本2002年公司法改革之后,有两种董事会类型。一种是“委员会制公司”,不设监事会,但要在董事会下设立由外部董事任职的审计、薪酬和提名等三个法定的董事会委员会,可以归为上面的单层董事会制。日本的委员会制公司董事会与欧美国家的单层董事会制之间的一个差异是,前者的审计、薪酬和提名等三个董事会委员会是公司法定机关,后者的所有董事会委员会均非公司法定机关,而是源于交易所上市规则或者公司治理最佳实践的要求。日本的传统型公司,要设立平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属于平行双会制类型。这类与董事会平行设立监事会的日本公司董事会,与中国的平行双会制之间,也有一个差异,就是日本不要求这类公司董事会再设立法定的董事会委员会,尤其是不需要再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这类公司的董事会委员会设立属于公司的自愿行为。

三、我国实行的公司结构治理模式

    混合模式

    · 双重特征

    一方面,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采用的是类似于日本董事会和监事会并行的水平式双层模式;

    另一方面,中国监证会在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有突出强调了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下的单层模式,但同时上市公司依据《公司法》要求成立的监事会制度在形式上也依然保留。

    · 我国的实践同规范化的公司治理机制相去甚远!

    我国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

    · 股东代表缺乏代表性,广大中小股东无权或者无法参加股东大会;

    · 由于股权主题缺失(尤其国企),“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突出,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不能有效行驶职责;

    · 董事会与监事会,规模不当,影响效率,成员构成不合理,各董事的专长互补性差,不少董事和监事素质偏低,董事的来源单一,外部人员少;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命受到党管干部制度的严重影响,使得董事会尤其是监事会形同虚设,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搭便车,无人监管

    · 经理层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 ……

    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机构主要不是为了治理的需求,而是为了满足《公司法》的要求虚设的,并没有真正起到治理公司的作用。